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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修订)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或者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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