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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六十一条 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 市医保中心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 奖惩

  第六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

  (二)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

  (三)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市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

  (八)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的费用列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十)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市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石政办发〔2007〕83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
  2《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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