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保障措施
(一)加强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和加强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力量。加强评估专家库的建设,开展针对专家的培训,从组织上保证评估工作的进行和质量。
(二)设立北京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数据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以高效、共享、实用为原则建设网络版数据采集平台,并不断根据实际需要更新完善。设立评估专项经费,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制定并印发《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组织相关学习培训,指导高等职业院校准确理解新评估方案的内涵,并根据评估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四)建立评估激励约束机制,对办学成绩突出的院校予以表彰奖励,并在经费上、政策上予以支持;对未达到评估基本条件和评估未通过的院校,采取减少以至停止招生的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五)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和评估工作的研究,聘请资深评估专家和院校有研究能力的一线领导和教师组成研究组,就北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把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和评估建立在研究和理论指导的基础上,以推动北京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3: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为保证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健康有序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估目的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首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工学结合,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首都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及建设学习型城市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依法办学意识,明确办学基本标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主动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校两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及研究分析体系;形成以学校为核心、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本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及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2.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4〕41号);
3.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4.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教高〔2008〕5号);
5.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3号)。
第三条 评估范围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范围为本市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
(一)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在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接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评估;如若达不到接受评估的基本条件,学校可以申请缓评,以加强学校建设和工作整改,但最迟应在有5届毕业生前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二)教育部新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要对照新评估方案的要求加强学校建设,按照规定的时间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评估时间安排在2010年以后。
(三)本科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也要按规定时间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此类办学机构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第四条 评估基本任务
评估工作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一)对于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院中未接受过评估的院校,以引导学校明确办学定位,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已接受过评估的院校,侧重通过评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建立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完善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对于本科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推动其按照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基本要求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评估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型院校和机构,重点不同,要求不同,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将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坚持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评估与引导相结合,平等交流,共同分析,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判断和评价,也要帮助学校诊断问题所在,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局,又要抓住其中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既要考察人才培养的最终结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的工作过程,更要关注发展方向、动力与潜力。
(四)坚持客观、公正、自主、开放的原则。评估过程要透明,评估报告和数据平台及相关资料和评估工作应在校园网公布,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评估工作应在常态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的开展;评估判断和结论要客观、公正,提高效率,减轻学校负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院校达到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
(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 必须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生均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注: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每年授课160学时为一名教师计算,专兼职教师之比无限制。
第七条 评估组织
(一)评估工作由市教委按教育部要求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工作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市高等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对评估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同时,督促被评院校作好评估的准备工作和自评工作。
(三)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德才兼备、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经验与水平高的教育教学管理干部、一线教师和熟悉行业企业发展、富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人员作为评估专家,建立评估专家库,并负责对专家进行学习培训。
(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考虑被评院校特点、专业等因素,从评估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专家组的组成要事先征求被评院校的意见,并于正式评估日期20天前通知参评专家;于专家考察日期10天前通知被评院校,并对社会公布。
(五)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评估结束1个月内,督促被评院校递交整改工作报告,并将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院校材料,分类整理,归档建库。
(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学校接受评估半年后组织专家到被评院校回访。回访专家组成员3至5名,时间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