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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抵押贷款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其他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二、规范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一)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二)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以下收费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1至附件3执行)。

  1.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2‰至O.05‰分档收取。

  2.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5‰至O.05‰分档收取。

  3.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在50元至1000元内商定收取;50万元以上部分按2‰至O.025‰分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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