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三)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并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四)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五)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公证、鉴证和保险应以自愿为原则

  (一)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证、一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二)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5‰至O.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4执行)。

  (三)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四、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并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示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收费标准。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为企业抵押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服务优质、快捷、高效。凡抵押登记手续齐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负责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收费规定的协调和督办落实。各抵押登记部门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重复评估登记、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应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纠风办举报投诉,并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交费。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