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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煤矿企业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卫生部门备案;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务工、农民工等非固定用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等有关事项。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将存在粉尘、铅、汞、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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