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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爱我美好家园千场万户畜禽清洁生产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行动目标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和粪污综合治理,实现畜禽清洁生产,推进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化、生态化发展。三年目标如下:

  1、到2010年6月,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户、原种猪场、一级种猪繁殖场,五河一湖流域和东江源头的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规模养猪场户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到2011年6月,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二级种猪繁殖场,五河一湖流域和东江源头的年出栏1000头以上猪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规模养猪场户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到2012年底,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户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行动的内容

  围绕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

  (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

  以县(市、区)和乡镇为单位划定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核心区和城镇居民区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已经建设的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较大,防疫条件较差,土地承载消纳能力相对饱和,可能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域为控养区。控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政府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要申请备案和审批。

  (二)执行畜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和畜牧兽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规模畜禽养殖场准入制度。畜禽养殖场规划建设,粪污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时予以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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