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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或岗位)负责本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在全市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中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按照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缴费核定、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与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基金财务管理与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设立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九条 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建立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本单位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审批的事项、权限、程序、范围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第十一条 涉及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管理的重大事项,应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审定业务经办事项。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按经办业务流程办理,由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把关。信息和数据必须经两个以上业务岗位审查之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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