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必须关联控制。财务环节依据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和银行到账票据进行登账处理,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
(六)稽核部门(或岗位)对核定经办人员确定的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稽核增加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缴费核定部门(或岗位)依据稽核部门(或岗位)下达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缴额录入信息系统,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管理部门(或岗位)和业务流程设置的经办岗位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一)根据个人帐户记录和基金转移单,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个人帐户的转入、转出、合并等手续。涉及统筹区域以外需要转移基金的,须经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转移资金。
(二)在职人员办理统筹补缴、断档补缴、变动补缴、提前退休补缴时,经办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涉及在职缴费人员有欠费的,不得虚记个人帐户。
(三)依据政策规定设置参数,信息系统自动为个人帐户计息。
(四)定期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布个人帐户信息。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帐户信息提出异议的,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查实,对确属错误的信息,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修改。其中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重要信息的修改,必须经经办机构分管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前的记录。
(五)在职职工死亡和其他符合政策需要终止缴费账户并退款的,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变动和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待遇审核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一)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的参保人员退休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认退休资格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审核工作,按照市人事局的审批结果,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待遇标准及支付时间。
(三)经过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信息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变动手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按信息修改程序进行信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