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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由信息系统自动计算。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时,根据调整待遇政策规定的条件确定调待人员,进行调整并打印调整情况表。离退休待遇调整汇总表必须整理归档。负责对退休人员提出的调整异议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

  (六)办理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相关待遇的结算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方可转入支付程序。

  (七)对可疑死亡或失踪,判刑收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暂停待遇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待遇发放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每月编制基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由系统自动测算的基本养老金和当月应预留的一次性拨付基金组成。支付计划必须由待遇支付岗位工作人员初审,待遇支付部门负责人复审,经办机构分管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发放部门(或岗位)按月与待遇审核部门进行对帐,财务部门与委托发放的单位对账,对出现的差错及时报财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必须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支项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基金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直接接触现金。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岗位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岗位必须复核后方可办理业务。记账岗位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登账。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签字的样本。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程序。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开设。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账户。选择开户银行时,经办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机构应参与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与做实个人帐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收入户只能归集养老保险缴费及银行利息,所存资金只能划拨财政专户。支出户只能接受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向指定账户拨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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