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确定,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经办机构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办理的各项业务项目必须手续到位、操作规范、资料齐全。
(二)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办机构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或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的委托,开展针对性地检查。
(三)年度综合检查是每年对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在内控检查中,稽核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经办机构的有关文件、资料;查看财务报表、资产、账簿、会计票据、凭证等;查看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数据。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置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内审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部门)。
(二)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资料。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定稿使用。报告要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情况做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部门)。
(四)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评机制。内控考评由经办机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综合检查进行,考评时间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经办机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经办机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部门(岗位)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