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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及未就业毕业生数量、专业等实际情况,组织高校毕业生申报用人单位见习、服务岗位。

  第八条 根据申报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等情况和用人单位岗位情况,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选拔确定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 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服务单位,并落实具体见习服务岗位。

第五章 服务期间管理

  第十条 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服务单位所属政府人才交流部门管理,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毕业生安排见习、服务工作岗位,毕业生要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管理,为服务单位及基层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及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毕业生见习、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服务期满后,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食宿问题。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可为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户籍关系可迁移到人才中心管理,服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同时市政府每年也为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根据招聘岗位和数量情况,需核定不低于20%的比例数,专门用于招聘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列前且达到及格分数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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