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奖励四个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奖代补用于招商经费的不足,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组织(个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奖惩方式: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优先考虑;自然人视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予市级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在市级财政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税收缴纳在县(市、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