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情况的证明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扶)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先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主管部门转交的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和街道(乡、镇)转交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再针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及时反馈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最后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享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由户主本人向所在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婚姻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收入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发给《×××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附件1)和《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附件2),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等情况、作出诚信承诺,并签署《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所有提供的材料应及时报民政部门一份备审。
(三)核定收入。在核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时,应自上而下安排任务,再自下而上审核认定。
1、调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需要,通知有关街道(乡、镇)委托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附件3)。在上报之前,应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和申请事项,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2、核查。街道(乡镇)可根据情况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名单及其收入、财产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上出具意见。
3、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要通过一定的求证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