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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附件2: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附件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
  附件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5: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收入财产计算单位:元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劳动力个数

 

就业人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的关系

工作、学习、休养情况

 

 

 

 

 

 

 

 

 

 

 

 

 

 

 

 

 

 

 

 

工薪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家庭总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全部存款

 

借出款

 

有价证券

 

车辆

 

大件家电

 

金银饰品

 

房产

 

其他

 

家庭财产合计

 

家庭成员人均财产

 

郑重承诺

以上信息真实无误,若属于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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