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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调查人意见

                

上述情况属实。

 

                 调查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额低于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同意上报。

  

居(村)委会主任:      居(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街道

(乡、镇)意见

 

经核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同意上报。

  

分管领导:           街道(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查、研究,同意认定该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自即日起,一年有效。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各执一份

  附件4:
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居民,身分证号码:          。经核定,其家庭收入   (符合或不符合)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  (已或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已核定的项目及结果如下:
  1、家庭收入     元,其中:
  工薪收入     元   经营性收入   元
  财产性收入    元   转移性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2、家庭财产折币   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兹将我局核定的对象、项目、结果列表如下: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

家庭收入(元)

其中

家庭财产折币(元)

是否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

工薪收入

经营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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