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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全省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交通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开展人口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平安浙江”建设群众安全感等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社会和科技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财务基建处。管理中央、省级统计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省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审计工作;指导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属调查队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统计局正、副局长、总统计师;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与职务评聘工作;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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