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第十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市直行政单位车辆配置标准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资产的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制订。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法:

  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分为调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制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直行政单位新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单位车辆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直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其他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直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需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市直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