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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
(宿政发〔2009〕98号 2009年10月15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扩大宿豫、宿城两区自主管理权限,更好地统筹中心城市建设与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权限明确如下:

  一、经济管理方面

  将市政府拥有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与经济管理相关的科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权限授予两区政府。如需通过网络专用系统审批的项目,两区政府将材料备齐后在市指定窗口操作办理。对市权以上的审批事项,由两区政府负责前期工作并代拟稿,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签发成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和土地收储方面

  除下列明确由市级负责的权限外,辖区内的其它相关权限全部授权委托两区行使,并由两区承担相应责任。

  (一)规划审批和管理。

  1.规划编制审批

  (1)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权。

  (2)各类专项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3)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及重点区域、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权和审批权。

  2.规划实施

  (1)选址用地类:中心城市老城区和市府新区范围内(东至运河、南至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至环城西路、北至运河)经营性用地和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选址审批、用地许可;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选址审批、用地许可。

  (2)建设工程类: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东至宿新公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新沂河,下同)经营性用地和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的验线及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3)市政工程类: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城市取水口及源水干管、输水干管,DN450以上供热干管,红线宽度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规划方案及雨污水管网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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