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京发[2007]2号)的规定,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3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为评选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表彰他们的事迹,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第二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北京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在职职工。从事职业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应具有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个人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有较高声誉的,均可参加“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第一批被评选表彰的获奖者不在本次推荐范围内)。
第二批全市评选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人员不超过30名,每位受表彰者,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推荐和评选条件
候选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突出贡献。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或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影响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的生产、销售记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或工艺革新,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
(三)在技术改造、技术成果转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设备维护使用和运行保障等方面,掌握关键技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消除质量隐患,为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技术标准,开发工艺或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工艺美术、考古、鉴定、古建保护、文物修复、古籍整理等领域,为继承传统技艺、弘扬民族文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六)发扬奉献精神和带头人作用,培养技能人才团队,将个人绝招绝技传授给他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技能骨干,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刻苦钻研技能技法,应用于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候选人员要以近5年来取得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和突出贡献作为推荐评选的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突出贡献应得到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推荐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