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嘉政发〔2009〕63号)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满足我市居民生产、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二、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和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时,应当按照《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事先通知管道企业或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