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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为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在孵化基地进行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等。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方面可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创业经营场所安排方面优先享受现行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扩大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50%贴息扶持。积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和扶持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支持力度。驻日照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也要发挥职能优势,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活动,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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