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09修订)


  (十)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十一)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二)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三)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四)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区、县级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应当以议案、报告等形式提出;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