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搞好拖拉机年检工作。要严格执行年度检验工作程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度检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进行。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机车要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对擅自改装拼装、与行驶证记录不相符和未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机车必须实施整改,否则不予年检。同时,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尾灯装置的检验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安装尾灯装置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检验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关。一是要严格按照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农机驾驶人“培”、“考”分离制度,严禁农机监理站(所)或监理人员举办或参与农机驾驶人培训,严禁未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严厉打击农机经销商代办驾驶证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机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因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农机驾驶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对培训学校的教学培训情况和发证机构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教学培训、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就核发考试合格证明或存在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资格审查,不符合农业部第42、72号令规定申领条件的不得受理。申请人应提交培训纪录,没有培训纪录的或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不得受理考试,培训记录应存入驾驶人档案。四是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使用全国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理论科目考试。理论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录入《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严禁随意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申领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农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