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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09]574号)


各有关市属企业(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本市职工队伍人力资源和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更好地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成人教育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36号)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8〕115号文件精神,市教委决定对本市部分行业市属企业(总公司)2009年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北京市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二、本通知包括《2009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附件1)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其中附件1由四张表组成,分别为《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职培1-1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情况统计表》(职培1-2表)、《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职培1-3表)和《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职培1-4表)。(如需电子版,请到下面地址下载表格http://211.153.22.240/jyxjygl/tongji.rar)
  三、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四、请尽快组织人员对本单位2009年职工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填报,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2009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及《企业基本情况表》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地址: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邮编:100031),请注明:职工教育培训统计。
  联 系 人:巫梅琳
  联系电话:51994938
  E - mail:WML191@yahoo.com.cn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9月



  2009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制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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