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确保主要旅游景区门票半价后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除外)经批准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的我市管理的主要旅游景区。实施半价的主要旅游景区的确定须符合国家有关旅游景区范畴的规定,并以市旅游局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正式对外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各景区第一道门票价格的20%给予补贴,不包括景区内部其他设施收取的门票。
实行淡、旺季不同门票价格的景区应区分淡、旺季原门票价格,即淡季按淡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旺季按旺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
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因执行门票全价,财政不予补助。
三、补贴资金来源
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纳税征管属地原则(景区属事业单位的,按景区地域所在区县原则),对于各开发区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分担比例由市与开发区按照财政体制分配比例确定(其中:曲江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曲江新区按2∶8比例负担,高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高新区按6∶4比例负担,经开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经开区按5∶5比例负担);各区县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县按9∶1的比例负担;市级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负担。
四、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按景区管理级次,属区县级景区的,由市财政将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景区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由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连同区县负担部分拨付至旅游景区;属市级景区的,市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拨至景区。旅游景区收到财政补贴资金按补贴收入处理。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