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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刷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准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求改进的;

  (六)印刷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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