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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九日 黑价联字〔2009〕4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工本费的函》(黑交函[2009]58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7]57号)已经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1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证(单)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29号)规定,向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取得道路运输牌、证(单)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收入缴库填列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9]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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