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9]59号)
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
(一)制定考核细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二)组织实施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