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困难企业及其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78号)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帮助企业化解风险,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金融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困难企业及其经营者管理工作,确保经济稳健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对象
本意见所指重点困难企业主要为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并接受政府财政扶持等应急救助的企业,或面临重大资金风险,经政府重点协调帮助但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的企业。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发展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注重科学发展,明确发展目标,落实有效举措,实现稳健经营,努力保障资金链安全。要继续加大解困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内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推进精益化管理,积极开源节流、“瘦身强体”,降低企业开支,企业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应比上年压缩20-30%。
(三)加强运行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尤其是要强化财务监管,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企业要定期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状况资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管。
(四)强化企业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困难企业的指导与监管。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施大额资金流向的监控,加强分析监测,及时作出预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国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严格审核。对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重点困难企业,在实现盈利之前或解困年度起至解困结束,企业经营者年薪视企业经营及效益状况实行一定幅度的下浮,其购置更新豪华轿车、装修办公场所、在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行为也要加以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监管层应加强对企业监管,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监管举措,并真正落实到位。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对该企业相应扶持政策,并对企业经营者视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安等执法部门对在解困过程中违法违纪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经营者要加大依法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