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绍兴市户籍,且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及所在单位性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下同),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缴费,其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控制)。补助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