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制度,加强监管
(一)实行“三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和“《江苏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三项清欠制度。
(二)实行清欠备案和信用考评制度。凡在淮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清欠工作信用考评。
(三)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凡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以减免项目工资保障金,如有拖欠工资行为,则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
(四)实行工资表备案制度。施工企业每月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于5日前将上个月有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卡进账清单报至清欠办备案。备案的工资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表及打入银行的工资数额必须吻合。
(五)实行售房款监管制度。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房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售房款进行监管,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房管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直至清偿民工工资。
(六)实行无拖欠备案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和产权产籍办理时要出具清欠办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和产籍手续。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一)加强领导。
市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清欠工作,着力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得将矛盾扩大、转移,不得造成农民工集访、越级上访。
(二)畅通投诉渠道。
信访、建设、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要按辖区归口分类,妥善处理。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要对维权困难的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立案、快结案。
(三)明确责任。
各国有资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建设单位是清偿拖欠工程款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是清偿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不予签证下一步的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