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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封山年度,市、县(区)两级分别对封山育林区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没有按规定开设防火线、造林、疏林补植或其它封育措施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要把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封山育林,每年根据各县(区)封山育林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县(区)一定的封山育林管护经费。封山育林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开设防火线、建设管护设施、聘请护林员、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封山育林的合格标准:
  (一)有规范的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和护林公约。
  (二)经县(区)政府公布实施封山育林。
  (三)按要求设立了封山育林禁牌和宣传牌。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封山育林区域最少有一块砖混制作的规格不小于2.5米×3米的封山育林碑牌,在每一个入山路口有小型的封山育林宣传牌。
  (四)常年有专职护林人员护林,每个护林人员的护林面积不超过2000亩。
  (五)按要求开设了森林防火线、进行了补植补造和幼林抚育:山岭四周和山脊上均开设了防火线,防火线宽度大于2米,每条防火线圈定的封山育林区域面积不超过2000亩,每年对防火线进行了维护;封山育林区内无荒山和每亩树木株数少于111株的林地;做到新造幼林造林当年抚育两次,次年和第三年每年最少抚育一次。
  (六)封山育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及其它任何损毁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区域的林木原则上进行长期封禁。封山期满后未列入下期封山育林计划的,山林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三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的封山育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届封山育林期满后,市政府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封山育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破坏封山育林区域森林资源和封山育林设施行为的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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