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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教所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达标课、优质课、示范课等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为教师的学习、取证、教学、教研等工作提供充分保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章 教学研究

  第八条 劳教所教研室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认真研究教学对象文化结构、地域差异、情感意志、思想认知等特点,结合教材确定教学重点、难点,探讨、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并如实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九条 教研室应全面了解相关科目的教学情况,组织教师听课,了解劳教人员的意见并向有关教师反馈,检查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检查备课情况、教学日志记录情况等。

  第十条 劳教所应组织所有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活动应有明确的议题和规范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教研室应每年确定重点教学研究课题,组织教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完成调研任务。

第四章 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应参加入所教育、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劳动教育和出所教育等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符合文化教育条件的劳教人员应参加文化教育。文化教育以扫盲、小学教育为主。鼓励其他劳教人员进行科学知识、文史、艺术欣赏、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第十四条 符合职业技术培训条件的劳教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学校或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鼓励其他劳教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劳教所可以根据劳教人员情况开设养生保健、运动健身等课程,鼓励劳教人员选学、自学。

第五章 课堂管理

  第十六条 劳教所应对参加学习的劳教人员按一定标准进行编班,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开展课堂教学。每班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

  对有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的,劳教所应根据其特点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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