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亮证收费,副本用于购买收费票据、年审及其它规定的用途。正本必须悬挂在执收点的醒目位置,实行亮证收费和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收费单位还应在执收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个收费单位一证,即一本正本、一本副本,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个别基本领证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多个收费点的,经批准可领取一本副本,多本正本,并在每个收费点悬挂收费正本。负责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除在每本正本上注明基本领证单位的名称外,还应分别注明不同收费点的名称,
第六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领证的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叁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收费单位提交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先由经办人对收费单位的资质、批准收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领条件的,经办人应签名或加盖私章并送部门负责人核准,最后再颁发《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四)经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由收费单位、财政部门、价格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七条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
(二) 法人资格证明、机构编制及单位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 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 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坚持先领证后收费,严禁无证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应在接到批准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