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林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量、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于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汇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
7.3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资金。
7.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性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