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的通知
(衡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拉动我市房地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全力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契税政策
(一)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含二手房、不分首次、多次购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房产证的,契税一律按2%征收。
(二)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含二手房、不分首次、多次购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房产证的,契税一律按1%征收。
(三)购买非住宅(含二手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一律按3%征收。
(四)对被拆迁人购置住宅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
(五)对“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户,在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时,可凭原购房契税发票等额冲抵应缴契税。
二、调整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原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调整房屋租赁税
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6.6725%的综合税率征收。
四、推行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08〕26号)文件明确的三年内解决1200户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住房补贴政策原按年度分配了指标,现调整为指标不分到年,只要购房对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买房并办证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均可享受3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