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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四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创业主体,带动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一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二、对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等)、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从事服务业企业的,两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注册窗口开设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上述人员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明可以到管辖区内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应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五、凡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市、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六、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的创业者,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有效证明、购买产权分期付款凭证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农村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额限制。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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