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每年从市、县(市)财政新增财力中提取5%,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自主投入)、初创小企业补贴等。
九、市、县(市)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10%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十、市、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财政、税务部门帮助做大资本金和获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形成以省、市级担保为龙头的全市信用担保体系。
十一、对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上限可达到10万元。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放贷方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市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十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