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以发放培训券形式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创业培训券形式的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六、市、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一定奖励。奖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
十九、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现有的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每人给予3000元-5000元的生活补贴。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企业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二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每个县(市)、区都要开辟一处由政府主导、以生活服务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创业市场”,广泛吸纳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人员2年内免收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摊位租赁费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实缺少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缺乏创业技能的,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