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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支持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初创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贷款、电子商务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产品创新机制,提供适合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二十三、对返乡农民工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林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以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二十四、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对已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比照国企改制解除关系职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二十六、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和奖励。

  二十七、培养企业高管人才团队,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中心,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到成长型企业参加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领办、帮办、创办企业,并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在企业工作满2年,企业又确实需要的,经本人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适当延长在企业工作时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二十八、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不准向企业摊派广告、报刊等任何费用。加大对全民创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发展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变管、卡、压为帮、扶、促,为全民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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