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3)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实施(参见范例):
《
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
“市人民防空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市人防通信工作。邮电、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人防通信工作。市和有防空任务的县(市)、区的邮电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2、授权组织或者受委托组织作为实施机构的表述(参见范例):
《
电力监管条例》第
六条规定: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3、实施部门的称谓
考虑到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和需要,实施部门的称谓要注意虚实结合:
由于市级和区(县)行政部门的名称不一定上下一一对应,各区(县)之间同一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名称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市级和区(县)的行政部门一起表述时,或者表述不特定区(县)的行政部门的,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市级行政部门单独表述的,应当实写部门名称。
4、实施部门的简称
表述实施部门的名称,可以使用简称。第一次表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在其后以括号注名简称,后文则都使用该简称。
(五)权利和义务
1、一般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建议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述(参见范例):
《
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破损抽样检验和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结构和安全的质量隐患,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主体设定相关联的权利或义务的,应当按不同主体分款表述(参见范例):
《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
“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政府令的形式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采取令的形式公布。”
(3)互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参见范例):
《
宪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应当注意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与职责的平衡,体现立法的公正与公平。
2、分类及相关常用语
权利和义务,也即行为模式的规范。行为模式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
(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在立法实践中,常用语有:“禁止……”、“不得……”、“不应当……”等。
(2)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3)授权性规范,即允许或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可以……”、“有权……”、“享有……权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倡导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应当相应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接近法规范的末尾部,即置于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章节的法规范,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在规章中表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也会比较原则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针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针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1、法律责任的表述方法
(1)逐条表述
逐条表述是明确每个违法行为给予什么责任。实践中有三种逐条表述法:
一是违法行为对应法,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条文对应法,即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的条文序数+行政处罚,如“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三是违法行为和条文综合表述法,即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的条文序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
比较三种表述方法,由于条文对应法不便于执法,在立法实践中运用得越来越少;违法行为和条文综合表述法中,对违法行为的概括与条文序数指向有所重复,并且对条文序数的表述,在草案修改中容易出错;因此,建议使用违法行为对应法。
(2)归类表述
为简化行政责任的表述,实践中可以采用按照责任内容、违法行为或者执法主体进行归类的方法:
一是按责任内容归类,即若干个违法行为适用相同责任内容。(参见范例):
《
邯郸市防洪条例》第
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省际边县河道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擅自签订防洪和饮用水等工程建设协议,引发边际矛盾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行有关防洪安全行政审批职责时,因渎职造成重大防洪安全事故的;
(三)不执行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汛期擅自在水库汛期限至水位以上蓄水,造成重大损失;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