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按违法行为归类,一般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设置若干责任内容(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按执法主体归类,由同一执法主体作出决定的行政责任归在同一条款(参见范例):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2、法律责任的设定要素
(1)设定法律责任,一般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在责任主体为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可以省略责任主体的表述(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本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可以直接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则不需要实写法律责任的各要素,但概括性表述应当指向明确,不至于引起歧义(参见范例):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表述
(1)一般从轻到重表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的表述。表述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前,应当根据《
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
二十三条规定,对社会危害较小,改正后能消除违法状态和影响的,应当先表述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再表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3)责令改正后的处罚不用“并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都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表述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应使用“并处(并可处以)……处罚”的表述。例如,“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表述混淆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4)单项处罚不用“可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单处情况下不用“可以”,多个处罚才可以选择是否并处。例如,“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上例中,行政机关对罚款幅度已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对是否处以罚款也有裁量权,则处罚缺乏必要的刚性。
4、行政处分的表述
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见范例):
《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也可以写明某个具体管理领域的工作人员(参见范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程序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种类,由于《
公务员法》和《
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规章中可以概括表述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的表述
规章不设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规章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