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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民事责任的表述

  规章不设定民事责任。但规章涉及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参见范例):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法律救济条款

  鉴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救济途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救济条款一般省略不写。如果规章的直接上位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方面有特别规定,或者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需要特别明确的,救济途径可以在各行政机关的相关执法文书中写明。

  (七)附则

  附则是规章设章情况下的最后一章。在不设章的情形下,以下这些内容按顺序写在文件内容的后部。

  1、实施细则的制定

  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文件内容中直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必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该规章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实施规章必须的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参见范例):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进行设计;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的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2、过渡性条款

  规章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参见范例):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3、施行日期

  规章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的起始日一般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表述为:

  ▲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4、废止事项

  (1)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的,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废止原规章的表述。

  (2)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施行日期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

  ▲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上海市……》同时废止。

  三、常用句、词、字等规范

  (一)常用句式

  1、“的”字结构

  所谓“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了中心语的句式,它具有名词所具有的一切语法功能。它的特点是一般无特指或特定的对象,概括性强,包容性大,言简意赅。

  (1)“的”字结构的功能

  “的”字结构用以表述适用某种行为规则的条件(参见范例):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上例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即是一个“的”字结构,它省略了“的”字后面的中心语“个人或组织”,用来表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这些个人或组织作出处理的适用前提和条件。

  (2)“的”字结构的运用

  ①作单句的主语。表示具有某些假定条件的行为主体。

  范例中,行为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中心语应当省略,因此没有出现中心语“个人或组织”。

  ②在列举规定中使用“的”字结构。在列项的叙事内容中使用“的”字结构,则在列举的项目也使用“的”字结构;反之,都不用(参见范例):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但书

  但书,又称但书条款,是一种特定的句式,是法条中,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是对其前文所作的转折、例外、限制或补充。

  (1)但书的三种功能

  ①排除、例外功能。这是但书的主要功能,使用最为广泛,其特征是对法条中的规定,作出例外、排除或否定的规定。其中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a.抽象性规定的排除(参见范例):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并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对特定事项的具体排除(参见范例):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c.对特定主体的排除(参见范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②限制功能。其特征是对法条中但书之前的内容作出主体、程度、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准确力度(参见范例):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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