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补充、说明功能。其特征是对但书之前的文字予以补充、说明,使其更加全面、完整(参见范例):
《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但书的具体形式
①但书的典型形式有:但是(但)……除外;但是(但)可以……;但是……应当……等(参见范例):
《
海商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但书还有一种形式,即没有“但”的但书(参见范例):
《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范例):
《
海商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3、列举:
列举规定,也称列举条款,是指为了防止法律规范在适用时发生歧义,对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概念、所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规则、适用该行为规则的条件或违反该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用列举的方式而非概述的方式,揭示其外延或具体内容的法律条文。
(1)列举规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列举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根据所列举内容完全与否,可以分为完全式(参见范例)和非完全式列举(参见范例):
范例:
《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范例是一个完全式的列举规定,它对于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的文件,穷尽列举了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四种文件,除此之外不需要再提交其他文件。
范例: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范例是一个非完全式的列举规定,它在列举完前六项内容后,加了一项抽象、概括的“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必须要提交的除列举的六种文件外,还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因此,文件种类、件数尚不确定。
完全式列举和不完全式列举各有利弊。完全式列举的优点在于,规定明确、清晰,便于执行和遵守,也有利于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其也有弊端,列举容易产生疏漏。不完全式列举的优点是可以防止挂一漏万,保证了法条的严谨性和周密性,缺点是不能防止行政管理的随意性以及管理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立法中应当力求运用完全式列举,但在实在不能作到列举穷尽时,可以运用不完全式列举。兜底条款的运用要慎重,不宜随意直接授权给执行部门,一般可以表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意思。
②根据列举规定所反映的内容,目前立法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列举有:禁止性行为、权利或义务、条件、行为、种类、作出的决定、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行使的职责、程序、措施、登记事项、材料或文件、原则、情形等。
(2)列举规定的表述
①列举内容在表达句式上的相互一致。在列项式列举规定中,列举内容要么以词组形式出现,要么以句子形式出现。词组则多以偏正词组和“的”字结构出现,句子则多以动宾结构出现,列举内容的表达形式应当整齐划一(参见范例):
《
会计法》第
七条规定: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范例即是全由偏正词组构成的列项式列举。
(参见范例):
《
刑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范例则全由动宾句构成的列项式列举。
②列项式列举中的叙事内容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参见范例):
《
国徽法》第
十条规定: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
(参见范例):
《
人民警察法》第
二十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
范例中的“……不得用于”、范例中的“……必须做到”等表述,都使用了主谓结构,十分简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