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65号)
盐湖、临猗、夏县、永济、万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运城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张孝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运城机场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市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运城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五条 运城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运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运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