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环保、经委、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城市发展规划,禁止在市区规划范围内新上或改扩建“两高一资”项目。尧都区、市环保局、市经委要加强市区周边现有工业企业的监管,对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施、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产业淘汰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对市区周边的焦化、冶炼、化工、建材、铸造等重污染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提高治理标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7月底前,完成市区及周边所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并联网,对超标排污的依法重处。
12、加强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霍州、洪洞、尧都区、襄汾、曲沃、侯马要落实《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方案》,全面实施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彻底取缔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取缔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水体的污染企业和污染项目,全面规范汾河沿线排污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落实汾河流域工业企业分类处置要求,全面实施流域内排水企业的搬迁与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
启动实施临汾市汾河城区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年底前完成河道清淤和污水暗涵等工程。
13、继续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各县(市、区)、市经委要继续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提升发展质量、缓解结构性污染、削减污染负荷的有效措施。10月底前淘汰跳汰机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洗煤厂。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继续对环保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及设施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14、巩固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成果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检查工作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或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
所有保留的焦化企业必须实现焦炉煤气全脱硫,供城市煤气的实现精脱硫,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发现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当月焦炭生产排污费按无此设施收费系数的1至3倍核定、征收;所有保留的冶炼企业要完成烧结机脱硫治理,逾期未完工、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一律停产治理;1万吨以下的再生纸生产企业全部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否则予以关闭;所有燃煤电厂要进一步实施烟尘治理改造,确保烟尘排放浓度达到50mg/m3以下,烟气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煤炭企业要完成矿井水的集中处理,实现综合利用;化工、酿造、洗煤等涉水行业要对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工艺废水零排放。 1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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