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82号)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08]95号)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一)政策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政策规定中,“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金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项“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为准。当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虚报亏损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二)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请减免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应出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