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档案管理。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是否按规定建立种畜禽引种、育种、生产管理和销售经营档案,记载内容是否齐全并装订成册,是否设立橱柜、有专人管理等,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2)。
(五)品种审定情况。检查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推广或者变相生产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畜禽。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以市为单位,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县级畜牧兽医局要按照监管内容,对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级畜牧兽医局要对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复查并填写附件3。
省局将在市、县检查的基础上,计划于8月下旬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检查的工作质量进行督查,并对家禽、种猪、兔、种公牛站等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每市不少于4个(原种场或一级场不少于1个),畜种要交叉,同一企业同一畜种只查一个。督查方式 :一是听取市畜牧兽医局种畜禽管理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资料。三是检查组现场评分,得出结论。
四、检查结果处理
各级畜牧兽医局要将检查结果、具体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级畜牧兽医局务于8月15日前,将汇报材料及附件1-3电子版报送省局畜牧科技处。
各市畜牧兽医局要在本辖区的畜牧兽医系统内或者向相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通报检查结果,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宣传表扬;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吊销或收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种畜禽方面的营业执照。
省局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种畜禽生产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对该地区进行全省通报,在接到规范管理情况汇报后,重新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种畜禽专项检查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底数,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有序,取得实效。
(二)着眼长远,建立机制。种畜禽生产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对种畜禽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着眼长远,整合资源,明确分工,做到上下互联、左右互通,实现全省种畜禽监督检查工作互联互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形成全省种畜禽场管理工作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三)规范程序,依法实施。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
《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有关规章,严格按照种畜禽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实行统一检查规则、统一判定标准、统一检查文书,做到有章可循。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检查,如实记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树立良好的廉洁自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