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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淤地坝、水文地质站、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

  电力: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和2008年初严重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受损并恢复运行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渔业船舶:认真落实渔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加大渔业船舶的监管检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事故防范措施,提高防灾抗灾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的本质安全措施落实;拆除旧生产线要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

  附件2: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煤矿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

  煤矿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加强对煤矿年度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煤矿应严格按审查的年度采掘方案部署矿井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所有采掘工作面都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批后严格执行;逐步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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